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四)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