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