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