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协议;

招标;

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