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