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