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