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