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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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