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