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