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