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