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