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