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