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