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