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