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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第二十七条 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二十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应当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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