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