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