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