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