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