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自治州、市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特多的市不超过四十五人;

县、自治县、市辖区十一人至十九人,人口特多的县、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