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