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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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