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