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兼任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特多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自治州、市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特多的市不超过四十五人;

县、自治县、市辖区十一人至十九人,人口特多的县、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