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