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