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