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听取和审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