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