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突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 第二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第二十七条 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第二十八条 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兴建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