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