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