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