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