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