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八条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