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