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