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