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 第五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和调整船舶的保安等级。 第七条 船舶保安等级由交通部发布。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