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测试通信、协调、资源共享和应答能力,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应当每日历年至少参加1次由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保安演习,最长间隔不超过18个月。

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中国籍船舶如果参加国外有关主管当局组织的保安演习,应当事先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未事先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