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每隔3个月进行1次船舶保安训练,测试下列威胁保安的因素:

对船舶、货物、船舶基础设备或者系统以及船舶物料的损坏或者破坏;

劫持或者扣留船舶或者船上人员;

未经允许进入船舶的人员(包括藏于船上的偷渡人员);

走私武器或者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使用船舶载运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员、设备;

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损坏或者破坏的武器;

在港或者锚泊时从海上发动的攻击;

在海上时的攻击。

如果1次有25%以上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适当间隔期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保安训练,则必须在发生变更后的1个星期内进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