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五节 船舶保安声明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以要求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第三十一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代表相关各方签署。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