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船舶更换已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任何保安设备,应当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内容等效。更换保安设备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应当经批准该计划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认可后方可实施。